一、馆藏图书借阅
(1)借书需持本人校园卡,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学生每卡限借6册,教工每卡限借10册;
(3)借期均为30天,在不超期的前提下可续借30天;
(4)有超期图书,则无法继续办理借阅手续,只有将超期图书归还后才能继续借书;
(5)若校园卡遗失,请立即到学校卡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并到图书馆借还书处办理挂失手续。对校园卡遗失后,由他人冒借所造成的经济责任由遗失校园卡者本人承担。
二、遗失图书处理
读者遗失图书,应赔还相同版次的图书,并交纳10元加工费。难以赔还相同版次的图书时,按以下规定赔款:
(1)1970年到198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0倍赔偿;
(2)1986年至1992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3)1993年至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4)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5)遗失套书中的一册,按套书价格的1倍赔偿。
办理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遗失图书,可凭赔款单据退回所赔图书款。
三、污损图书处理
读者借书时,遇到勾划、破损、缺页时,应在柜台处加盖“划”、“损”、“缺页”章。否则,还书时发现勾划、破损等情况,按污损图书处理。
(1)勾划、污损图书按其原价的20%-100%赔款,污损严重、影响流通使用的,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2)损坏、丢失条形码赔款20元;
(3)撕页,按图书原价的2-5倍赔款。
四、偷窃图书处理
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馆藏图书带出书库或借阅室者,以偷书论处,上报学院有关单位,按《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