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因参军入伍、创业或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创业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不宜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院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及学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2年制学习年限最长4年;3年制学习年限最长5年;应征入伍者、休学创业者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总学分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一门课程的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除以16的得数,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一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全部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一)学生选课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二)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申报、相关系部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折算为相关课程的学分,累计不超过7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三)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四)学生经批准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除按照第十六条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外,还可选择以下方式拓展学习。
(一)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二)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三)学生可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以上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承认(课程成绩可计入《成绩册》),但不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执行。课程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体育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后给予相应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应当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退学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需由原修读学校出具相关的成绩证明,经本校审核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获学分超过16学分的(补考前),给予成绩警示处理。成绩警示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留(降)级:
(一)一学期内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补考前,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
(二)一年级第一学期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可跟班试读,若第二学期未获学分超过6学分,应予留级,未获学分未超过6学分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
(三)经补考未获学分累计超过18学分;
(四)本人申请留(降)级者。
第二十七条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允许留(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有效,但仍须跟班学习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按两次成绩中的高分审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及以河北省或国家等级考试为结课考试的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
第三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由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允许: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院同意,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前一年的;
(二)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和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转入前和转入后专业无法比较成绩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期初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
(二)经转入及转出系(部)同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生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转专业通知单,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或拟转入学校未在同一生源省招生、无法比较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符合转学条件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份和拟转出学校网站公示情况截图;
(2)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
(3)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
(4)学院同意转学后,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出具由院长签署的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校、系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在河北省外就读的学生,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增加一份。
转出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患病申请转出学院的,应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转出学院的,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我院提供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须提供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
转往河北省外学校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增加一份。